「書到用時方恨少」法律也是如此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帶你從生活中認識法律
古時候有句話是「書到用時方恨少」,其實這句話一點也不為過,尤其當民眾面對遇到法律的問題時,總是在緊急急迫的情況下,才開始針對自己的情形上網搜尋相關法條。但其實網路上的資料有時真的欠缺專業度,同樣的事件也會因為修法而出現不同的結果。今天要介紹的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除了每天會更新法律相關知識外,也會針對一些情境、新聞事件來解釋相關的法律。而當民眾遇到事情,需要法律的協助時,這個網站也有提供免費的電話諮詢服務喔。
跟騷法上路–恐怖情人,追愛不成遭逮捕。
現今社會新聞案件千奇百怪,更是見怪不怪,今天我們要說的是一個恐怖情人的新聞事件,一同探討「跟騷法」。一名50多歲的男子騷擾一名60多歲的女子,而且是已婚女子,不僅送花、送禮,還駐守她家,驚嚇當事人,最後被警方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逮捕現行,移送法辦後遭預防性羈押。
花錢買公寓,惡鄰居讓你欲哭無淚嗎?讓「惡鄰條款」來制裁他!
居住的選擇除了考量價格、地段、視野之外,有沒有好的鄰居也是非重要的。如果遇上惡鄰居,真的很難開心,所以才會有一句話:「千金買屋、萬金買鄰」,有好鄰居可是比買好屋更加重要,但我們很難挑選隔壁、樓上樓下的住戶,因此當遇上惡鄰居時到底該如何自保呢?
面對這種情況,其實住戶們可以訴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利用法律的力量來限制對方,盡可能地維護到大家基本的居住權利。
相信大家都想要有良好的居住環境。面對鄰居的行為若覺得自身權益受損,請不要一直忍氣吞聲,因為不便、不舒服的永遠是自己,若讓鄰居為所欲為,只會讓自己連在家都無法好好休息。(點此閱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內容)
縱火可免於死刑嗎?玉井真理佛堂縱火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在過去台南玉井有名男子因心生不滿真理佛堂,而後在佛堂門口灑下汽油、點燃釀成大火,形成大型火災現場,且認為草菅人命,經一審法官判決「死刑」。但到了二審時,法官卻撤回一審的裁決,改判該男子無期徒刑,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以下四點:
- 兩公約施行法:根據兩公約施行法考量曾姓男子年幼時「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且治療結果不佳,所以即便不符合刑法第19條規定,還是可在考量刑責階段作為有利的減輕刑責的依據。
- 他有打電話報警自首:在縱火後曾姓男子有打電話給警方報案,表明是自己縱火的,符合了刑法第62條的減刑要件(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對於被告家屬賠償:曾姓男子事後積極補償受害者的家人們,給予他們精神慰問金,雖然受害者的命無法挽回,但仍可視為態度改善、有努力調整。
- 受害人不一定要被告者被處死刑:因為曾姓男子的父母積極和受害者家屬們和解、協商,釋出最大的誠意,而使受害者家屬不再堅持曾姓男子被判死刑,而且也因為擔心有再犯可能,所以二審時,法官決定撤回死刑的裁決,改判處無期徒刑,並終身褫奪公權。
H2:扶養費和贍養費大不同,您確定您了解了嗎?
相信每個人都知道當婚姻關係要結束了、要準備離婚了,不論是訴請離婚,又或是協議離婚,都會談論到贍養費和孩子的監護權,當然還有扶養孩子的扶養費,那有些人會認為贍養費就等於扶養費,但是這樣的想法是對的嗎?似乎有些出入的吧?那您確定您真的了解扶養費和贍養費了嗎?兩者真的是一樣的嗎?
必須先釐清一件事,「贍養費」是給「配偶」的;而「扶養費」是給予「孩子」的。
孩子的扶養責任是雙方父母的,絕非其中一方的權利與責任,更不會受到離婚或是監護權的影響,也不能因此受到改變或限制。
給配偶的贍養費是因為在法官判決離婚時,其一方會因為離婚而讓生活陷入困境的狀況下,給予的支助金;和扶養費是不相同的,也不等於,兩者更沒有關係,絕對不同的兩筆費用。而贍養費的金額和法官的判決沒有太大的關係,是由協議離婚的兩方自行決定的。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置之不理還是?小心詐騙變合法
支付命令是什麼?就是債權人可以利用民事訴訟請法院使用公權力督促債務人履行還債義務的一種方式。如果債權人要求的東西是金錢、可替代物或是有價證券,那麼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是最直接的一種督促債務人還債的手段,不必經過訴訟,即可擁有與執行的程序。
通常是在有借、貸款的狀況下才會出現,而且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對於該債款沒有爭議,可債務人卻沒有履行其還債義務,債權人才會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而後等到期限一到,法院就會強制執行,直接扣押債權人的財產或扣債務人的薪資,甚至查封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等方式讓債務人的資產過給債權人,讓債務人履行還債義務。
如果您收到了支付命令的時候,就表示法院已經在處理這個事件了,那若您在 20 天內尚未向法院申請異議,就等於您自己默認了該事實,不論是該命令是真實與否。
所以當您收到支付命令時請先注意兩項要點,而且很重要。那是哪兩個要點?一是「必須先確認該支付命令的真實性,還是是假的」、二是「如果該支付命令是有問題的,必須在 20 天內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不論是誰、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收到支付命令,一定都會驚慌失措,但是提醒您先冷靜下來,尋求專業的管道的幫助。(點此閱讀支付命令相關內容)
抓姦成功談妥賠償!卻因提出侵害配偶權官司 賠償金少拿很多!
如果你已經透過其他方式,確認了自己的伴侶有外遇行為,更甚至是已經與伴侶以及外面的第三者協議好賠償的金額與內容後,其實就沒有再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必要,就算是對方想要耍賴不支付賠償費用,應該是提出民事官司要求對方履行當初的承諾。
在達成外遇賠償協議時,該份協議自動視為和解契約。如果對方不願執行和解契約內容,其實要做的事情不僅只是向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官司,而是要拿著和解契約提出告訴,要求對方依照協議履行。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當初自己簽署的賠償協議,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債務人,如果當初的協議上有制定金額的支付期限,並且有追加延遲罰金或利息的話,對方必須全權負擔。
網愛、文愛、電愛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精神外遇就算了喔!
以往刑法還有通姦罪的時候,成立要件是要有「性器接合」,也就是要有發生性關係才構成通姦罪。但在通姦除罪化之後,面對伴侶有外遇行為時,則是改用侵害配偶權來進行自身權益的維護。但很少人知道的是,其實侵害配偶權的範圍相當的廣泛,就連網愛、電愛、精神外遇,其實都是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喔。
什麼叫做「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行為」?簡單來說,就是一般正常社交行為上不會做的事情,像是前述新聞中提到的「網愛」、「電愛」,或是互傳自己的私密照、私密影片,又或者是兩人用「老公、老婆」互相稱呼,又或者是兩人共同出入「道德危險領域」(比如汽車旅館)、或是兩人相互餵食、擁抱、牽手,言談或文字訊息中傳送一些露骨或親暱的文字,其實都有可能造成「侵害配偶權」的成立。
為何會說「可能」,因為民法不同於刑法,刑法上通常對於證據會要求的「十分嚴苛」,加害人的行為必須要符合法律所約束的範圍、直接或間接造成被害人的傷害、同時保留明確的證據,這才有可能構成違反法律的情形。
可是很多事情在民法上,其實很難產生直接證據,就拿侵害配偶權來說,如果伴侶與他人外遇、或是在外有嫖妓、一夜情等行為,只要承認了或收集到相關證據,這些都是屬於侵害配偶權的直接證據。
走私品種貓入境遭查獲!政府竟然不開放領養,直接全面撲殺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標準要一致。今天不能因為貓咪們很可愛就開放領養,其他的動物不可愛就隨便撲殺。而且這些走私的貓咪其實來路不明,無法追本溯源,在無法大規模採檢的情況下,因此只能做出撲殺的決定。
或許會有人問說,貓咪就算來路不明也不會怎樣啊?但其實要去思考另外一件事情,「任何一個外來物種都有可能在本土造成傷害」,在 1979 年,一位阿根廷女華僑私自引進一小盒福壽螺蟲卵,原本是打算培育起來當作時用蝸牛的素材。但後來因為福壽螺易生寄生蟲,再加上味道不佳,因此很快遭人棄置。沒想到棄置的福壽螺快速橫生,除了造成台灣本土的生態浩劫外,對於台灣的農產業也造成極大的損害。
台灣對於貓咪這類型的動物其實了解頗深,就有部分的法界人士認為,如果能夠舉證這些走私貓咪沒有「傳染動物傳染病之虞」的情況,其實應該可以修法讓他們免於被安樂死。但這也代表著,要對這麼多走私動物要進行逐一採檢、化驗,這中間的費用、場地、照護該由誰負擔?今天的主角是可愛的貓咪,自然很多人搶著要,那如果是冷門的爬蟲類動物呢?全民買單嗎?
其實自己也不希望看到這些動物們因為走私犯的行為而死亡,唯獨只能期待未來政府修法,能夠將這部分的法令更加完善,避免類似的憾事一直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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